会员登录 - 用户注册 - 设为首页 - 加入收藏 - 网站地图 我国拟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全部继承!

我国拟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全部继承

时间:2024-01-23 16:30:07 来源:岚秋快讯网 作者:探索 阅读:946次

  昨天,国拟规定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《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〉若干规定》的养老余额公众意见。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保险部继待遇,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。帐户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可全【编者注:此前只能继承个人缴费、国拟规定个人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,养老余额但个人账户中的保险部继政府补贴(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)的资金或余额,不能继承。帐户】

  草案规定,可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拟规定个人人员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养老余额,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。保险部继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、帐户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全,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。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,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,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。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,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,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。

  草案明确规定,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。

  为了规范管理,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,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,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;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。同时,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,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。

 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,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,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、统一支付。

>>附件

  公众可登录“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”,网址:http://www.chinalaw.gov.cn,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;或将电子邮件发至:[email protected],传真发至:010-84233796;通过信函可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(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,邮编:100013),并在信封上注明“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若干规定征求意见”字样。据了解,征求意见截止至2011年5月20日。

(责任编辑:焦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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